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9〕14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大家的安全知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校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该制度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9年7月16日
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大家的安全知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校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拟进入的教工、学生、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各学院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章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第四条 综合实验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考核体系的建设。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具体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新入职人员、本科生、研究生参加学习、考核。理、工、医类学院(中心)和下属的课题组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针对本学院(中心)新入职人员、本科生、研究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考试。
(一)新入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须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工应接受学院(中心)组织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同时登录“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室工作。此外,教工入职后还应定期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研究生新生必须完成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方能进入实验室。考试成绩合格后,学生可自行打印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经本人签字、导师签字后,上交实验室和学院留档备查。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纳入研究生教育环节,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完成,未完成者将被取消进入实验室的资格。
(三)所有本科新生必须完成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选修实验课程。本科学生如需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型实验项目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学院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时间;其他学生进入实验室(一般为开放、创新实验等)由指导教师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和结果上报学院和综合实验中心备案。
(四)新入职工作人员及学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学院(中心)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因准入制度执行不力的学院(中心)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其实验室工作考核将评为不合格,学校将减少或暂停次年对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理、工、医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
(三)专项教育培训。
第九条 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条件
(一)本科生
参加学院组织学习;
自主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
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二)研究生、新入职人员
自主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
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参加学院组织的专项教育及考试,成绩合格(适用于理、工、医类研究生);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三)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
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实验室责任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实验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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