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工作条例

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流动人员工作条例

1、实验室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与进修人员、在站博士后和部分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等。

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人在课题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

实验室对外接收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申请人在其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进修与访问学者,进修与访问期间必须在本实验室工作。

2、实验室优先支持来本实验室作进修、访问研究人员的开放基金课题申请。

3、进修与访问学者申请人,必须填写《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备案表》,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并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来本实验室从事进修或访问研究工作,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导师由实验室指定。

4、实验室有权按照其进修与访问研究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检查进修、访问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5、流动人员入室时,应到实验室办公室报到,并办理入室手续。

7、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本实验室的联系人或导师负责其课题研究、进修或访问研究方面的相关事宜。

8、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和实验室设备。

9、流动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提请实验室召开专题讨论会。

10、流动人员应于当年1215日前将本年度研究或进修工作小结和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实验室办公室。

11、研究或进修工作结束时,应填写《实验室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或《实验室进修与访问研究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

12、如研究工作涉及成果保密问题,流动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

13、流动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14、流动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应征得联系人或导师的同意。

15、主要研究工作在本室完成,或进修与访问人员在本实验室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流动人员的隶属单位共有,在发表文章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时,应在作者署名或完成人后并列双方单位名称。

16、未得到实验室开放基金或主任基金资助的流动人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本研究工作在河北大学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 (英文为:The project was completed in the Key Laboratory of  Medicinal Chemistry and Molecular DiagnosisHebei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

第七十三条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的科技人员申请来实验室进修或作访问研究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6-2019  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技术支持:遨游网络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河北大学 电话:0312-5929009 邮箱:wangchunzheng@126.com 网址:http://mcmd.hb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