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重点实验室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同时提升实验室水平,使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基地,推进实验室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实验室特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大学、研究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每1-2年对外公布研究课题申请指南一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函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由主任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第二章 开放形式和对象

第四条 开放形式有三种:

(一)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自带经费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

(三)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研究项目的科研课题。

第五条 凡国内教学、科研人员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实验室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第六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第七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课题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开放课题实行主任负责制。本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自公布之日开始接受课题申请,申请受理日期一般为1个月。开放课题期限一般为1年,资助额度为1万元,每年资助5-10项。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须填写《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开放课题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课题需要具有两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

第十条 申请项目由同行专家评审,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数量。

第四章 课题及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经费原则上不转出本实验室,所有开销在本校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为1年。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开放课题开支范围是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等。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经费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实验室收回用于改善实验室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集中核算,一般安排在中期检查后或课题结题后进行。

第十六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经费的使用方法参照实验室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的研究人员应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等),并按该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下一步研究计划表。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可随时检查开放基金项目的进展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终止、甚至撤销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为力继续完成任务;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实验室资助的项目应尽可能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因工作需要且本实验室确实无力解决的少量特殊小型设备、原材料和测试项目,经本实验室批准后方可外购外测,并凭发票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使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理的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两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软硬件原始材料。实验室主任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二)成果样品或模型;

(三)发表学术论文的扫描件,著作复印件;

(四)专利与获奖证书扫描件;

(五)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其他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六章 科研成果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由实验室主任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时,研究者应注明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名称,且实验室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一)中文署名为: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北大学);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Medicinal Chemistry and Molecular DiagnosisHebei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二)论文中应注明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北大学)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编号:);英文名为: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of Key Laboratory of  Medicinal Chemistry and Molecular DiagnosisHebei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No.   )

(三)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归属,处理原则同上。

第二十六条 凡来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实验室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计划向本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项目完成后,按上述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研究工作的资料归档工作。科研成果的管理按上述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北大学)完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的外单位人员,均可以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在会上宣读论文,也可以带研究生来实验室工作。

第七章 开放课题的成果署名方式

第二十九条 论文和研究报告作者应把实验室的名称和作者的原单位并列署名。

第三十条 著作在扉页上应注明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河北大学)资助

第三十一条 鉴定成果:应将实验室列为该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药物化学与分子诊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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